为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加强设备管理工作,维护设备器材的完好、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以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因责任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根据具体情节,本人态度,损失价值的大小,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二条、对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或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制造假象、推脱责任、态度恶劣的,除责令赔偿外,还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 2、不按制度,擅自拆、改设备的。 3、尚未了解仪器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技术性能、擅自动用设备的。 4、由于保管不当造成丢失或粗心大意造成设备损坏的。 5、未经领导许可,擅自拿出实验室、办公室而损坏,丢失的。 6、擅自离开实验现场造成设备损失的。 第四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1、仪器设备的折旧年限已过或陈旧仪器设备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自然损坏。 2、因设备质量不佳,或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在实验过程中难以避免的损坏。 3、试行新的实验方法以及进行仪器设备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防止的损坏。 4、易于破损的低值品、材料、经管人在运输中或使用中偶然失手损坏者。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予赔偿。 1、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而疏忽造成损失的。 2、因工作需要经常冼刷、移动易碎的器皿而造成少量破损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减轻损失,能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4、由于缺乏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损失的。 第六条、造成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不止一人时,需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 第七条、属于责任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其损失价值的计算方法: 1、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配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4、局部损失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应计算整台设备的价值。 5、凡与个人生活有关的仪器,工具、量具等器材,因保管失职或挪作私用而丢失,原则上应照价全赔。 6、损坏丢失的设备、器材或零配件,应按实物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价计算,特殊情况下可按当时市价计算或赔偿实物。 第八条、赔偿处理呈报手续。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时,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组织查明情况,根据事故情节及责任人态度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报告单报领导审批。 第九条、赔偿费可根据金额多少和本人经济状况,可以一次性偿还或分期偿还,价格低的也可赔偿实物。无故拖延不缴的,教工从工资内扣除,学生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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