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损坏的图书,以赔偿原书为原则,如确实不能赔偿原书者,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馆藏量在5册以上的一般图书(各国小说、普及性读物、传记): ✬出版发行15年以上的图书按其原价值的5倍赔款; ✬出版发行10年以上的图书按其原价值的4倍赔款; ✬出版发行5年以上(含五年)的图书按其价值的3倍赔款; ✬出版发行5年以内的图书按其原价值的2倍赔款; 二、其他图书或馆藏量不足5册(套)的以第1条的时间界定为准,并在此基础上另加1倍,遗失工具书,绝版书,则按原价10倍赔款。 三、多卷书损坏(遗失)其中的一本(册、卷),按全卷总价的1倍赔款。 四、期刊、杂志,按遗失书款的2倍赔款。 五、图书期刊如有批画、涂抹、剪裁、弄脏,视其情况 (1)书中有批画、圈点、写字、污迹等视为被污染,还能继续流通的按每页2元赔偿,不能流通的按遗失赔偿。 (2)损坏图书、期刊文字、插图、附表无法修复的按遗失处理。 六、因被盗、自然灾害等情况造成图书丢失、经校领导批准后注销。 七、遗失、损坏光盘、声像带的、按原价的2倍赔款,如果是套(集),则按套(集)的4倍赔款。 八、损坏、遗失图书,按本馆“图书损坏遗失赔偿办法”处理,在借阅台用校园卡结算后,方予注销。拒赔者,教职工由学校批准请计财处从读者工资中扣除;学生学员不交者,图书馆拒办理离校手续,直至交清为止。 九、未尽事宜由图书信息中心负责解释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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