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施计划、学生素质培养实施计划、学风建设实施方案、学生德育综合素质测评等学生素质培养中的重要事项。
(七)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加强对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系(部)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需要系(部)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系(部)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系(部)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教授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教研室以及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系(部)表彰、奖励,校级及以上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或团队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系(部)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系(部)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系(部)党组织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系(部)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系(部)党组织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系(部)党组织副书记或系(部)党组织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系(部)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系(部)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系(部)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系(部)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到会。系(部)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系(部)党组织书记请假。
不是系(部)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的系(部)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在系(部)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研究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或需要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布置落实的事项时应列席会议,研究其他事项时视需要列席会议。不是系(部)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系(部)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系(部)党组织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系(部)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议题由系(部)党组织书记提出,也可以由系(部)党组织委员会委员提出建议、系(部)党组织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系(部)党组织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系(部)主任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系(部)党组织书记、系(部)主任和系(部)党组织委员会相关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系(部)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相应党支部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党支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系(部)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给组织委员,组织委员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系(部)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系(部)党组织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系(部)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系(部)党组织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系(部)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系(部)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系(部)党组织委员会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涉及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系(部)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策的,系(部)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系(部)党组织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系(部)党组织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系(部)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系(部)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系(部)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系(部)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系(部)党组织委员会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系(部)党组织委员会汇报,系(部)党组织的组织委员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系(部)党组织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系(部)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本系(部)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系(部)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十八条 系(部)党组织的组织委员负责系(部)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工作, 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等。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