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基层党组织建设,建立一支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组织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员是专门从事党员发展、党员教育管理、协调和处理上下级党组织关系、指导师生党支部开展组织工作的党务工作者。 第二章 组织员的岗位设置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学校院(系)党总支应设置1名组织员。 第四条 组织员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高、原则性强,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 2.熟悉党的理论和组织工作业务,具有较丰富的党务工作经验,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3.具有3年以上党龄,工作作风严谨,自觉遵守党建工作制度和规定,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章 组织员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1.按照学校党委和党总支的工作安排,制定、实施本院(系)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督导检查党员发展程序,负责指导把关党员材料填写和新发展党员信息录入等工作。 2.指导、协助党支部做好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工作,积极开展好优秀师生的思想引领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集中培训和谈话,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的审查工作。 第六条 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 1.指导师生党支部规范开展党的组织生活,检查每月的主题党日活动,督导检查“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情况。 2.协助党总支开展党内教育活动,协助安排教职工时事政策学习,组织好党员、党支部书记教育培训。 3.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党籍管理、党费收缴等具体工作。负责对本院(系)新进学生党员材料进行审核。 4.协助党总支完成党员推优工作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 第七条 做好学校党委、所在党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组织员的选任 第八条 根据学校党委的统一安排,由党委组织部在党员教职工中选任组织员,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审批通过后任用。在组织员选任工作中,应充分听取院(系)党总支的意见,也可由院(系)党总支向党委组织部推荐。 第九条 对从辅导员、教师、一般管理人员中选任的组织员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再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十条 组织员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 第五章 组织员的管理和待遇 第十一条 组织员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监督考核,所在院(系)党总支进行日常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工作述职制度。每年年终开展组织员述职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纳入组织员晋级、提拔的重要参考指标,对履职不力、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组织员要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在工作中要坚持党性原则,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四条 从辅导员、教师、一般管理人员中选任的组织员比照部门内设科室负责人确定待遇,从中层干部、部门内设科室负责人中选任的组织员比照原岗位确定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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